青政發〔2023〕20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青田縣村級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田縣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田縣村級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村級留用地管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留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8〕8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中被征收土地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以下簡稱村級留用地)是指因建設需要,農村集體土地依法被征收為國有土地后,按規定為被征地村安排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用地。根據村實際情況,也可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
二、縣土地與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是村級留用地和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村級留用地指標和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核算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規劃審核、二三產業村級留用地供地等;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業務指導與監督;鄉鎮(街道)負責指導村級留用地具體實施、留用地的選址、編制開發利用方案編制、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等工作??h建設、財政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村級留用地用于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其直接收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四、村級留用地的政策處理工作由村集體組織開展,所需資金(包括報批規費、征地或收儲補償安置費用、前期開發費用等)原則上由村集體自籌解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村級留用地指標,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由村民(代表)大會依法討論決定。
五、被征收土地安排作為村級留用地和村集體項目用地的,不核定留用地指標和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
六、村級留用地原則上安排在本村范圍內,本村土地不能安排的,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
七、留用地指標(以下簡稱留實地)的利用必須依法依規,利用方式需報縣政府批準。
八、征收集體土地產生的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納入征地成本。留實地的,按照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方式納入征地成本。
九、一類、二類征地區片范圍內按照報批征收農用地面積核定村級留用地指標或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三類征地區片范圍內按照報批征收農用地(除林地外)面積核定村級留用地指標或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
十、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按第九點確定面積的10%核定。
留實地的,村級留用地指標按第九點確定面積的7%核定,不再分攤城鎮道路、綠化等配套設施。
十一、私人建房一級控制區內的,實行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私人建房一級控制區外的,實行留實地或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方式。
十二、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標準見附件1,土地級別范圍詳見附件2(若有調整,按照新的標準執行)。
十三、村級留用地位置原則上安排在本村被征收地塊同級區域內。需要安排在本村不同級區域內的,按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比例折算村級留用地指標。
村級留用地位置的安排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具體位置由鄉鎮(街道)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
十四、留實地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主要用于村集體項目建設,不得將村級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戶,不得將二、三產業村級留用地物業直接分配給農民個人。村級留用地指標開發建設,應符合我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產業導向要求,按基本建設程序規定辦理。
十五、對用于二產開發建設的安置留地,要在開發區、園區或工業功能區塊內予以優先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主、出租方式與開發區、園區或其他經濟主體聯合開發建設多層標準廠房等生產生活配套設施,以出租廠房等物業或以收取固定收益的方式獲取長期穩定的經濟來源。
十六、對用于三產開發建設的安置留地,可安排用于村鎮農貿市場、敬老院、文體設施等公益事業建設,但不得用于開發建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項目。
十七、對因政府實施經營性用地出讓涉及村級安置留地的,應予以征收。可回購開發項目中的部分商業、辦公用房返還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實現安置留地返還收益的“物業化”。在不動產權證中明確回購的商業、辦公用房屬于集體三產,不得擅自轉讓。若因經營等原因需要轉讓的,經政府批準后由政府予以回購?;刭弮r格按地上建筑物重置評估價予以補償;土地不予補償或按劃撥成本價予以補償。
十八、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且擬撤村建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縣政府批準,可按照拆舊建新的原則將安置留地用于統建、聯建農民公寓,逐步實現城鎮建設用地的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的減少相掛鉤的目標,進一步推進農村建設用地的集約利用。
十九、二、三產業及公建項目用地不得進入或變相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包括產權式酒店、公寓式住宅或變相的產權式公寓住宅等。
二十、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優先用于購買二三產物業,發展物業經濟,確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農村建設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二十一、被征收報批地塊完成土地交付或供地后,可核定村級留用地指標或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
二十二、實地開發利用程序:
(一)鄉鎮(街道)根據村集體的要求,編制村級留用地開發利用方案。開發利用方案應包括:開發方式、留用地指標面積、留用地區塊位置、涉及回購的需明確回購建筑面積,回購價格等。
(二)開發利用方案經縣自然資源局會同征收中心、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批準方案組織開發利用。
二十三、申請建設農民公寓程序: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街道)上報農民公寓建設方案、社員(代表)大會會議決議和經公示后的建房對象名單。
農民公寓建房對象以戶為單位,人均建筑面積原則上不超過60㎡。
(二)鄉鎮(街道)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報的建設方案和建房對象進行審查、確認、審批。
(三)審批結果報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二十四、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審批程序: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形成會議決議。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青田縣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審批表》(附件3),經相關單位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三)征收中心或項目業主單位支付集體經濟發展資金。
二十五、本辦法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青田縣村級留用地管理暫行辦法》(青政辦發〔2014〕58號)、《青田縣村級留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青政辦發〔2016〕51號)同時廢止,此前文件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青田縣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標準
2.青田縣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土地級別范圍圖
3.青田縣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