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發〔2023〕1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青田縣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田縣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田縣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我縣城中村改造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推進城市化進程,保護城中村改造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試行)》、《青田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管理辦法(試行)》(青政辦發〔2021〕7號)、《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青政辦發〔2021〕6號)及其相關規定,結合青田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我縣私人建房一級控制區的村莊改造,適用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的城中村改造是指城市發展過程中,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對私人建房一級控制區村莊的房屋、土地連片有序的征收補償安置,實施開發利用。
三、城中村改造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自愿改造、統一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依法開發建設。
四、縣人民政府負責城中村范圍內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開發利用。
縣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全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城中村改造辦,設在縣征收中心)。
縣征收中心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事務部門,負責城中村改造征收、政策指導等工作。
縣發改局負責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農轉用征收(含編制成片開發方案)、審核開發方案、土地開發利用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城中村改造具體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負責城中村政策處理、編制補償安置及開發方案等工作。
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財政、林業、公安、司法、執法、人社、民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照本辦法,互相配合,積極做好城中村改造實施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五、城中村改造實施程序根據土地權屬,分別按照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土地、房屋征收程序實施。
六、城中村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根據土地權屬,分別按照集體土地及房屋征收政策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訂,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七、城中村改造范圍內的無房戶(是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冊并且享受農村社員待遇,具有建房資格但本村沒有住房的農戶),原則上給予公寓安置(安置標準為1-2人戶按建筑面積45-50㎡安置,每增加1人增加安置建筑面積20㎡),也可以保留建房審批資格,到可審批的地點,按照私人建房管理辦法審批建設。被征收對象可享受安置建筑面積未達上述標準的,可按上述標準安置。所有被征收人安置后不再保留私人建房審批資格。
八、城中村改造范圍內應適當配置村集體保障住房,具體數量及回購價格在城中村改造實施方案中明確,用于解決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產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
九、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騰退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騰退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的,收回被騙補償安置資金,并由征收人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拒絕、阻礙工作人員執行拆遷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城中村征收部門、實施單位、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紀委監委給予政務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縣自然資源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強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利用、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行為。
十四、在本辦法實施前私人建房一級控制區內已經縣人民政府核定舊村范圍但未完成政策處理的繼續限期實施,逾期不實施的予以終止。本辦法出臺之后,私人建房一級控制區內不再適用《青田縣舊村改造暫行辦法》。
十五、本辦法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